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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男性生育权”

杜青

    
    看到新华网新闻,才知道我们国家竟然创新出了这么一个伟大的男性权利,一时沸
反盈天,连《三联生活周刊》也卷入鼓噪行列
(http://news.sina.com.cn/s/2002-08-17/1735677385.html),想必是真的了。于是
赶快去找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来学习,以备不时之需。只可惜我看来看去,拚命从字
里行间研究这春秋微言大义,却怎么也看不出国家赋予了我们男性这样一项权利。
   
    “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”,设在“生育调节”一章,这说的是人有生育的权
利,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协调来说的。个人与国家之间,一是人
有生育的权利,二是有计划生育的义务。通俗来讲,就是说可以生,但不可以多生。这
跟男女两性之间的生育“战争”毫无关系。
    
    权利有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种,例如政治选举中我可以投票,也可以不投票,无
论投票还是不投票,都是我的权利;而只有我有投票和不投票的权利,才算是我有完整
的投票权,否则选举就不光是权利,同时还是一项强制义务了。同理,生育权的行使,
可以生育的形式出现,也可以以不生育的形式出现。如果男性要求生育,而女性不想生
育,这时男方以所谓“生育权”为借口要求女方生育的话,男方的“生育权”固然是保
住了,可女方的生育权就不存在了。

    合法婚姻中,双方负有许多义务,例如忠贞、同居等等,不守义务者,将担负法律
上不利的后果。但生育是双方共同的选择,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生育是婚姻带来的义
务。任何一方想生育,非得另一方同意了才行。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
的,例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,但如果因为不守劳动纪律而被雇主解雇,却不能因此控告
雇方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;又如公民有结婚的自由,却不能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,否
则就侵犯了别人的结婚自由,跟王老虎抢亲或者强迫无异。这应该是基本的常识。

    另外,依中国法律,胎儿出生之前尚无权利主体地位,也就是说,胎儿不是
“人”,因此只能算是女方身体的一部分。而女方对自己的身体有完全的处置权利。想
不要的话,自然随时可以不想要。如果女性不想要孩子而被强制进行生育,这比起封建
男权社会,恐怕还有过之而无不及(记得纳粹也不过是强制堕胎或者绝育而已。鼓励生
育历来是有的,强制生育还没听说过——不要跟我说波黑塞族哦!)。
    
    近代以降,人权观念深入人心,尤其涉及民事人身自由和权利者,不可剥夺、不可
转让,也不得强制。生育权无疑属于人身权利之一。有时候,不得强制实现的权利,有
时也可以以其他方式,例如金钱抚慰或者赔偿获得部分弥补。那么既然生育不可强制,
那么,未享受生育快乐的一方是否可以请求赔偿?也不可以。理由如上所述:生育不是
婚姻的义务;女方对自己身体有处置权。没有违法,就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。
    
    有人(十之八九是男性)未免要大呼不公,可惜这种“天然的不平等”便是马克思
也是承认的。要想彻底平等,只好待到科学昌明之时,男性学习〈威龙二世〉中的施瓦
辛格,自己去过把瘾罢。就现阶段来说,在生育的问题上,如果想不惹麻烦起纠纷,只
能有以下几种方法:找一个在这方面有相同意念的人;说服;干脆投降;或者亡羊补
牢,犹时未晚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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